xxxxxxx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xxxxxxx〔xxxx〕xx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汉族,xx文化,无业,住xx省xx县xx路xx号xxxx室,因本案于xxxx年xx月xx日被xx县公安局行政拘留xx日,罚款人民币xxxx元;同年xx月xx日被刑事拘留;xxxx年xx月xx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x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xxxx年xx月至xx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为“xxx”游戏平台担任代理并接受参赌玩家任某某、孔某某、江某某等人投注,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xxxx元,获利人民币xxxx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xxxx元。
xxxx年xx月xx日,被告人孙某某在xx县xx镇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物品清单、罚没款收据等书证;证人曾某某、任某某、江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专项审计报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xxxxxx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x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xx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x
xxxx年x月x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x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x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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