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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吴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吴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刑事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0时12分,被告人吴某饮酒后驾驶云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晋宁区其他公路1公里600米昆阳***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05.39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颢

(院印)

2020年4月3日 

附:

     1.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被告人吴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待处。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证据开示清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7.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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