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区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0001966********,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防城港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港口大队教导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我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执行,同年12月20日,经我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防城港市防城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起,徐某某(另案处理)开始在其经营的防城港市港口区“银浪网咖”、“梦幻网咖”、“终极网咖”和“台湾城”四个网咖内开设赌博游戏机供人赌博。2018年5月的一天,徐某某找到时任防城港市**局**警察**队**大队教导员李某某,请求李某某对其开设的赌博机室给予关照,并承诺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保护费”,李某某表示同意。同年9月至11月,李某某先后三次分别在防城港市金海湾小区附近和港口区友谊路派出所宿舍楼梯转角处收受徐某某送给的“保护费”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李某某收受徐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后,明知徐某某等人在上述四个网咖内从事赌博机犯罪活动,一直未组织警力进行查处,直至2018年12月1日,徐某某经营的上述四个赌博机室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查封。
2019年4月3日,李某某退出非法所得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通知书和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任免职文件和工作职责、罚没款收据、到案情况说明、自书材料、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的证据材料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甘当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并收受贿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建议以徇私枉法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勇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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