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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江某某、李某甲盗窃案;吴某某、李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诉刑诉〔2019〕907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811994********,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小组*号。于2014年616日因盗窃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0月6日刑满释放;2016118日因盗窃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5月7日刑满释放;201849日因盗窃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外号“阿强”,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09*********,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河间市**乡**村**号。于2011年3月15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5月25日因盗窃罪被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六千元,2014年7月1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26日因盗窃罪被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5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83********,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上饶市**县**镇**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汉族,l979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84197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河间市**乡**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李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吴某某、李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江某某、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一案的犯罪事实:

    1、2019年4月23日下午20时许,在被告人江某某的串招下,由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一辆深红色女庄摩托车载着江某某窜至汕头市潮阳区**街道*住宅区门口,由李某甲来驾车在该住宅区外“望风”,江某某则携带撬锁工具进入小区**,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l栋楼的一辆悬挂物联网备案号牌:CY2****的夏之铃牌(即金*牌)电动车撬开启动,后江某某驾驶盗窃来的电动车跟李某甲一起逃离现场。约几天后,江某某在朋友“老五”(具体身份不明,现在逃)的介绍下,在汕头市**路口将盗来的该辆电动车以500元的价格销赃给“老五”的一个朋友(具体身份不明,现在逃),因江某某为李某甲提供食宿,便没有分钱给李某甲。

    2、2019年6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来驾驶一辆深红色女庄摩托车裁着江某某窜至潮阳区**街道**住宅区门口,由李某甲来驾车在该住宅区外“望风”,江某某则携带撬锁工具进入小区**,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2栋3梯楼下的一辆悬挂物联网备案号牌:CY2****的速卡迪牌白色女庄摩托车(经估价,价值2800元)撬开启动,后江某某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车跟李某甲一起逃离现场。约几天后,江某某将盗来的摩托车销赃得300元,李某甲分得人民币100元。

 3、20l9年7月2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一辆深红色女庄摩托车载着江某某窜至潮阳区**街道**住宅区门口,由李某甲来驾车在该住宅区外“望风”,江某某则携带撬锁工具进入小区**,将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小区内的一辆悬挂物联网备案号牌:CY2*****的白色电动摩托车撬开并驾车逃离。第二天上午,江某某在汕头一路口将盗来的摩托车以600元的价格销赃给一陌生男子(具体身份不明,现在逃),后江某某将赃款用于请李某甲一起吃饭。

 4、2019年7月8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来驾驶一辆深红色女庄摩托车载着江某某窜至潮阳区**街道**住宅区门口,由李某甲来驾车在该住宅区外“望风”,江某某则携带撬锁工具进入小区**,将被害人林某甲停放在小区内3栋6梯处的一辆悬挂物联网备案号牌:CYl*****的银色台铃牌女庄摩托车撬开并驾车逃离。后江某某在汕头市区**桥附近的一巷子里将盗来的摩托车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一陌生男子(具体身份不明,现在逃),李某甲分得人民币200元。

 5、2019年**月**日凌晨0时许,李某甲和江某某串招颜某某(2004年8月21日出生:未满十六周岁,另案处理)、“小勇”一起外出盗窃摩托车,后李某甲和“小勇”各驾驶一辆深红色摩托车及一辆无牌男庄摩托车分别载着江某某和颜某某窜至潮阳区**街道***巷的巷道中,由“小勇”在巷口处负责“望风”,李某甲和江某某、颜某某进入巷道后,李某甲来便持江某某的“T”字型工具将被害人珍某某停放在巷道住宅门口处的一辆悬挂物联网备案号牌:CYl*****的银色台铃牌电动摩托车(经估价,价值2800元)撬开车头锁,颜某某便上前启动该辆摩托车后驾车跟李某甲等人一起逃离现场。后李某甲等人将盗窃来的摩托车藏放在潮阳区一偏僻的地方,就再次驾车返回原实施盗窃的巷道内,对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停放在巷道住宅门口的一辆悬挂物联网备案号牌:CYl****的珠峰牌红色摩托车及一辆悬挂物联网备案号牌:CYl****的灰色珠峰牌电动摩托车(经估价,价值3500元)进行撬盗,后江某某和颜某某驾驶盗来的摩托车跟李某甲等,人逃离现场。江某某等人驾驶盗窃来的三辆摩托主经过汕头市*塔附近路段时,江某某将盗窃来的红色珠峰牌摩托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老五”,后江某某又将灰色珠峰牌电动摩托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颜某某和“小勇”各分得200元。当天上午,李某甲则自己在汕头市**路段将盗窃来的银色台某乙牌电动摩托车以45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某,江某某、“小勇”各分得100元。

 6、20l9年7月30日凌晨,0时许,李某甲和“小勇”各驾驶一辆黑色及白色的女庄摩托车分别载着江某某和颜某某窜至**街道*住宅区处,由李某甲来负责看外看管摩托车及“望风”,江某某和颜某某、“小勇”三人则徒步进入小区中,后江某某等人在小区3栋的楼下对被害人李某戊的一辆悬挂物联网备案号牌:CYl*****的深迪牌电动摩托车(经估计,价值2400元)及被害人周某某的一辆悬挂物联网备案号牌:CY2******的深迪牌电动摩托车(经估计:价值2600元)进行撬盗,后江某某和颜某某驾驶盗窃来的两辆摩托车和“小勇”等人一起逃离现场。至2019年7月31日上午,汪某某和李某甲在汕头市**路段处,将盗来的两辆深迪牌电动摩托车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某。江某某等四人各分得300元,剩下的100元用于摩托车加油。

 7、2019年8月3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江某某伙同李某甲、颜某某、“小勇”驾车窜至潮阳区**街道*居附近路段,对被害人陈某丙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悬挂物联网备案号牌:CYl*****的豪达牌二轮摩托车实施撬盗,后李某甲驾驶该辆盗来的摩托车开离现场。江某某等人则窜至**街道*一路的一栋住宅楼楼下,对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悬挂物联网备案号牌:CY2*****的顺程牌二轮摩托车(经估价,价值2800元)实施撬盗,后江某某等人驾驶盗窃来的两辆摩托车逃离现场。当天,江某某将盗来的豪达牌二轮摩托车在汕头*塔附近路段以650元的价格卖给“老五”,另一辆盗来的顺程牌二轮摩托车则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某,江某某和颜某某各分得300元,李某甲和“小勇”各分得200元,剩余的50元则一起用于吃饭花费。

 8、2019年5月20日,江某某伙同李某甲外出盗窃一辆摩托车,同日将该辆盗窃来的摩托车以9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某。

 二、被告人吴某某、李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犯罪事实:

  2018年10月份尹始,被告人吴某某、李某乙夫妻便在汕头市龙湖区**村*小学旁经营一家“**车行”,从事销售天津电动车、二手车贷款、旧车换新车等业务。从2019年3月份至今,吴某某、李某乙夫妻为牟取非法收入,在明知朋友江某某和亲戚李某甲在外实施盗窃摩托车行为的情况下,仍向其购买赃车,并将收购的赃车进行修理及翻新。除通过摆放在“**车行”售卖外,李某乙还对车辆进行拍照后上传至网上的二手车买卖论坛上,在网上跟有意向购车的网友商谈交易价格,并以顾客上门购车或由吴某某驾车送货的方式进行交易将赃车销售给其它客户。

1、2019年**月**日凌晨0时许,江某某和李某甲伙同颜某某、“小勇”前往潮阳区**街道***巷的巷道中盗窃得被害人珍某某的一辆银色台铃牌电动摩托车(经估价,价值2800元);盗窃被害人陈某乙的一辆灰色珠峰牌电动摩托车(经估价,价值3500元)。在当天上一午,李某甲和江某某分别联系吴某某,并先后将该辆银色台铃牌电动摩托车以450元的价格、将该辆灰色珠峰牌电动摩托车500元卖给吴某某。同日,李某乙在网上通过“二手车论坛”联系一陌生客户后,并在“**车行”中将该辆银色台铃牌电动摩托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该客户,从中牟利150元。收购的灰色珠峰牌电动摩托车也在“**车行”中以二手车的价格卖给其他客户,约牟利100多元。

 2、2019年7月30日凌晨0时许,江某某和李某甲伙同颜某某、“小勇”在潮阳区**街道*住宅区处盗窃得被害人李某戊的一辆深迪牌电动摩托车(经估计,价值2400元)及被害人周某某的一辆深迪牌电动摩托车(经估计,价值2600元)。至2019年7月31日上午,江某某和李某甲在汕头市**路段处,将盗来的两辆深迪牌电旁摩托车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某。后吴某某在“**车行”中以二手车的价格卖给其他客户,约牟利500元。

 3、2019年8月3日凌晨1时许,江某某伙同李某甲、颜某某、“小勇”在潮阳区**街道*一路的一栋住宅楼楼下盗窃得被害人魏某某一辆顺程牌二轮摩托车(经估价,价值2800元)。后江某某将顺程牌二轮摩托车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某。李某乙在网上通过“二手车论坛”联系一陌生客户后,并在“**车行”中将该辆顺程牌二轮摩托车卖给该客户,从中牟利300元。

 4、2019年8月18日,一年轻男子前往“**车行”,在没有提供相关购买凭证的情况下,吴某某以750元的价格向其收购一辆酒红色摩托车。后李某乙在网上的转二手车平台上联系到伏某某(另案处理),并在微信上约定以1300元的价格将该辆来历不明的酒红色摩托车卖给伏某某,后吴某某驾驶该辆摩托车前往潮南区**镇交付给伏某某,伏某某事后又将该辆酒红色摩托车在转转二手车平台上以1600元的价格转卖给一微信昵称为“日落一号”的男子(微信号:ri******)。

  5、2019年5月20日,吴某某以900元的价格收购江某某和李某甲收购一辆来历不明的摩托车,后吴某某将该辆摩托车进行销赃,从中牟利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支付宝转账截图及缴获的被盗摩托车等书证材料、相关物证;

2.证人郑某某、许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甲、黄某某、林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江某某、李某甲、吴某某、李某乙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相片;

7.其它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李某甲、吴某某、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吴某某、李某乙明知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并转手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上述四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江某某、李某甲、吴某某、李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江某某、李某甲系累犯,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汉鑫

 2019年12月11

附:1.被告人江某某、李某甲、吴某某、李某乙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3.《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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