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111979********,汉族,中专,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街**栋**单元**层**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7时10分左右,王某某驾驶辽C****0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铁西区铁西三道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启明街路口北侧时,遇行人王某沿铁西三道街由东向西步行至此。由于王某某驾车忽视安全瞭望,没有及时发现拄拐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未降低行驶速度,致使辽C****0小型普通客车前部与行人王某身体左侧接触,造成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7日死亡。2020年2月10日,经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理大队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做出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现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员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无;
3.被害人陈述:无;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辽正[2019]鉴字第2019123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2020]病鉴字第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畅
检察官助理:常昕羽
2020年4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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