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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陈某故意伤害起诉书公开版)_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男,199*年5月**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21283199*05**0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市,住日照市莒县***园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1时许,被告人陈*与妻子徐**在莒县城***园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因家庭琐事,二人发生争执,后徐**拿着锤子砸家中电脑,陈*为制止徐**的打砸行为,用手将徐**攥致左手第五掌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陈*被莒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锤子及电脑被损坏的照片;2、接处警登记表等书证;3、(莒)公(刑)鉴(伤)字【2019】508号鉴定书;4、现场勘验笔录;5、证人陈**、彭**的证言;6、被害人徐**的陈述;7、被告人陈*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对于家庭矛盾,未能正确处理,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涛 

2020年2月2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现取保候审于莒县城***园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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