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河南省********。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河南省*******村民陈**在自己家中制作黄酒,并在制作黄酒的过程中添加“甜蜜素”,后在*****摆摊对外予以销售,销售黄酒约三十斤左右。
2019年11月11日,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陈守朝生产、销售的黄酒进行抽检,经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黄酒内“甜蜜素”含量为0.337g/kg,判定结果为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侯**、李**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的供述和辩解;
4.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在黄酒中添加“甜蜜素”,并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 涛
古天浩
附:
1.被告人现住在唐河县苍台镇苍台村陈李沟63号;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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