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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_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林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61968********,汉族,初中,农民,大姚县金碧镇**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住大姚县金碧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经大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大姚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经大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大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61972********,汉族,初中,农民,大姚县**镇**村委会**小组组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住大姚县金碧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贪污罪,经大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大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姚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涉嫌贪污罪,林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于2019年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2019年9月8日退回补充调查,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林某某在担任大姚县金碧镇**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与大姚县金碧镇**村委会**组组长张某某共谋虚报了四户农户土地面积套取征地补偿款合计人民币108558.28元,并共谋共同私分,林某某分得征地补偿款58000元,张某某分得了征地补偿款50558.28元。林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于2019年上半年为**村5个小组活动室购买办公桌椅过程中,虚开发票套取了人民币6160元。林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与**村委会5人共谋套取了1名护林员工资9400元并于2019年共同私分,林某某分得了1567元。林某某于2019年在担任大姚县金碧镇**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征地协调、施工协调、受委托寻找施工队等职务便利,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4次收受张某甲、罗某某、何某某3人合计现金人民币11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及自述材料;2、李某某、张某乙、郭某某、张某丙、马某某、罗某甲、张某丁、武某某、王某某、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张某壬、曹某某、张某癸、张某某、王某甲、罗某乙、罗某丙、张某某、张某某、李某甲、高某某、起某某、王某乙、张某某、舒某某、陈某某、乎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起某甲、张某甲、张某某、何某某、罗某某、郭某某、郭某甲、呼某某等证人证言、司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自述材料及关于张某某况说明;3、相关书证:林某某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林某某)、留置决定书及通知书(林某某)、林某某户口证明、林某某任职情况说明及任职文件、张某某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张某某)、张某某任职证明、缴款收据、景上家居安装卡、**村委会五个小组购买桌椅发票和一事一议报账材料、大姚县**有限公司拨款审批材料、大姚县国土资源局南山坝工业园区相关征地材料、征地补偿金拨付的发票及收据、张某甲和张某某银行流水、**拆迁安置点场平工程资金的请示、拨款记账凭证、资金拨款收据、信汇凭证、林某某和鹿莲银行流水、**公司资质及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郭某乙态护林员聘用手续及2018年建档立卡贫困户生态护林员管护费发放花名册、郭某甲邮政储蓄银行大姚支行账户交易明细凭证、调取证据通知书、搜查证、扣押通知书等书证;4、提取的笔记本、邮政储蓄银行卡物证及提取笔录;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利用担任大姚县金碧镇**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通过与张某某共同虚报征地面积套取征地补偿款、虚开购买桌椅发票、虚报护林员名额的方式,贪污公款合计人民币124118.28元,林某某个人分得65727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利用担任大姚县金碧镇妙峰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张某甲、罗某某、何某某3人4次现金人民币合计1170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对林某某进行数罪并罚。林某某犯贪污罪有坦白、全额退赃的情节,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张某某与林某某虚报套取征地补偿款108558.28元,其中张某某分得 50558.2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犯贪污罪有坦白、全额退赃的情节,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林某某与张某某共同贪污属一般共同犯罪,承担同等责任。建议对林某某因犯贪污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林某某因犯受贿罪判处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张某某因犯贪污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广云

(院印)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在押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大姚县看守所;张某某被取保候审的现居住于大姚县金碧镇**村委会**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软抄笔记本壹本,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17997300065******。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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