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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19〕495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6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住**乡**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09时许,在昆明市官渡区***产业园,因琐事引发纠纷,被告人龙某某对被害人袁某某拳打脚踢,经鉴定,袁某某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致1人轻伤二级。

2.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8个月至10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志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在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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