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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_本地(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塞检公诉刑诉认〔2020〕18号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4********2531,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镇街道办,无业。2020年2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高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前妻)名下15691159183的支付宝账号通过短信验证码登陆在自己的手机上。当晚,被害人王某某去家里看孩子,该高趁其熟睡时,用被害人王某某手机从17749196682的支付宝账号“借呗”里借出10000元,后转账到15691159183的支付宝账户,陆续给游戏充值挥霍。2020年2月2日,该高又在15691159183的支付宝账户绑定的银行卡里陆续盗用4206.8元、在“花呗”里借了800元,都用于游戏充值挥霍。被告人高远飞一共盗用了被害人王某某15006.8元,该高担心被发现,每次都将支付宝交易记录删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有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继德

检察官助理:强彦锋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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