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邢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4********052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南滨大道**,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黄蒿洼**。2019年7月27日因开设赌场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022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凤凰街道办事处文化沟社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2019年7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6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邢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延安市宝塔区翟则沟一期25号楼一单元101室纠集刘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等十余人以打5000元的“划水麻将”,每局抽取400元、打10000元的“划水麻将”,每局抽取800元或以200元打底,400元封顶“扎金花”,每发一次牌至少抽取100元的方式进行招赌。从中抽头渔利共计2万余元。
2015年左右,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偶尔将赌场转移至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位于宝塔区“华丰小区”三号楼1205室的办公室,组织多人进行“扎金花”、打麻将方式赌博,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从中抽头渔利6000元左右。
另查明,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邢某某在周某某位于翟则沟一期的赌场为参赌人员刘某某、赵某某、路某某等人提供赌资,每一万元抽300元或者500元不等,从中获取渔利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2.参赌人员陈某某、刘某某等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及及照片;4.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提供赌具组织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王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王某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员额检察官:贺晓艳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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