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塞检公诉刑诉认〔2019〕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4********051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沿河湾镇马家沟行政村**村,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无业。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安塞区看守所。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4月27日,解某某与延安市安塞区沿河湾镇杨家沟村签订租赁该村河滩地合同,用于开办石子场,租期一年,租金7500元。当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以解某某在该村租赁河滩地挖河卵石为由,并纠集杨某乙(已死亡)等人砸该石子场的配电箱、关停高压电闸(俗称羊腿把子)、雇人照看等方式多次阻挡,该石子场被迫停产,解某某所生产好的石子、沙和机器设备均被杨某某和杨某乙扣留。期间杨某某和杨某乙私自将扣留的石子予以出卖,数量为十几自卸翻斗车,共约300余方,价值两万余元。另被告人杨某某于2014年7月20日和10月19日,分两次将扣留的1073.9方石子出卖郝某甲和郝某乙,共获利57400元。2014年初的一天,解某某将石子场的机器设备以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郝某甲,被告人杨某某采取阻挡、威胁、恐吓等方式,阻挡郝某甲购买,郝某甲未能将机器设备搬走。2019年初,解某某按照废品的价格,将除一台石子机外的机器设备以4000元出卖。
2.2014年初的一天,郝某某与吕某某合伙在延安市安塞区沿河湾镇罗家沟村开办石子厂。在修建石子场台子时,被告人杨某某以石子场占用该村的河滩地和沙子为由进行阻挡,其将正在使用的抽水管砍断,又对郝某某石子场的4间彩钢房和2间平房进行打砸(郝某甲维修共花费12000元)。后郝某甲使用解某某被扣留的沙子修建石子场时,杨某某又以沙子是该村所有为由,再次对郝某某的彩钢房进行打砸(郝某某维修共花费600元)。当天下午,杨某某将罗家沟村的道路封堵,后道路被推开。经安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毁门窗价值7904元(彩钢板因被损毁数量不详,暂无法进行价格鉴定)。另,在张某某用三轮车帮忙给郝某某拉运沙子时,被杨某某发现,后其手持砍刀进行恐吓,张某某被迫将沙子卸在原处后离开。
3.2013年初的一天,刘某某在延安市安塞区沿河湾镇罗家沟村修建饭馆的砖墙时,被告人杨某某以沙子是该村所有为由,将刚修好的砖墙推倒,致刘小军损失600余元。
4.2013年5 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某乙强行将位于延安市安塞区沿河湾镇杨家沟村解某某原石子厂予以租赁,租期为五年,前三年免租赁费,后两年租赁费每年5000元 ,杨某某和杨某乙在该村河滩私自挖河卵石,卖给曹斌,获利一万元。
5.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某乙将解某某石子场占有后,未给延安市安塞区沿河湾镇罗家沟村郝某某等人支付任何租赁费,因郝某某等人惧怕杨某某,未对其进行阻挡。2014年5月份的一天,杨某乙和杨某某将该场地和彩钢房租给高对涛某某,租赁费每年4万元。
6.2017年秋季,延安市安塞区治沟造地办移交给该区沿河湾镇杨家沟村的耕地,被告人杨某某未经同意,私自在耕地上开挖鱼塘,损毁耕地4.32亩。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与被害人刘小军某某、郝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记账本一册;2.补偿明细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郝某某、闫某某等证言:4.被害人解某某、郝某甲某某、刘某某等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实施了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与被害人刘某某、郝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贺晓艳
员额检察官:赵 平
检察官助理:徐铭琳
(院印)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安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卷、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