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长检诉刑诉〔2019〕1488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村**街**巷**号,住户籍地,无业。198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鹿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抢夺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6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7时许,被告人齐某某窜至石家庄市长安区河北省四院新五楼走廊,趁张某甲不备,抢夺张某甲妻子张某乙放置在张某甲病床附近的粉色手提包一个,包内有黑色和蓝色钱包各一个、约10000元现金,一张身份证、两张银行卡和一部黑色oppo手机,张某甲因身体虚弱没有追上齐某某,齐某某逃跑过程中将一张身份证、粉红色手提包、两张银行卡和手机丢在路边,截至2019年9月11日齐某某被抓获归案,齐某某将抢夺的财物花掉850元,剩余的9150元已扣押并发还张某乙。被盗手机因无购买凭证未做鉴定。齐某某系累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张某乙陈述;3.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丽娟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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