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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_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中检一部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丁春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0319******3026,回族,初中毕业,现住焦作市中站区**村**号,农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经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5日1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焦作市中站区府城办造店村自己家中,向吸毒人员乔某某贩卖200元毒品“大烟”(约0.2克),后被乔某某吸食。

2、2019年11月6日10时许,被告人丁某某欲向吸毒人员乔某某贩卖毒品“大烟”,当其收取乔某某500元钱毒资后到东院老家厨房内将毒品称量封装好,正欲向乔某某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毒品两包及底料一包,经鉴定、称量,该两包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重0.66克。随后民警又在其家中搜查出毒品两包及底料两包,经鉴定、称量,该两包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重1.69克。

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被抓获到案。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等书证;2、证人乔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辨认笔录、称重笔录;5、物证检验鉴定报告;6.搜查、称量视频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希海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抓获、搜查、称重视频光盘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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