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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杨军敏杨某某,男性,1977年5月16日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81977051645104522281977********,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住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景罕镇木场地一组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镇**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军敏杨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杨军敏杨某某从中缅边境47号界桩旁的便道偷越国境至缅甸迈扎央,当日20时许,其从中缅边境47号界桩旁的便道偷越国境至中国一侧时被民警抓获。

2019年3月11日,杨军敏杨某某因偷越国境被陇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照片;4、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军敏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军敏杨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军敏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军敏杨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华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军敏杨某某现羁押于陇川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6张。

3_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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