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舒某某,绰号“强咯里”,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21973********,汉族,小学文化,靖安县人,个体,家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镇**路**号**号楼**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8年8月6日被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靖安县公安局逮捕;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8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26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3日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19年10月27日至2019年12月26日。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黑皮”,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21988********,汉族,初中文化,靖安县人,无业,家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乡**村**组**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6月11日被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靖安县公安局逮捕。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8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26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3日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19年10月27日至2019年12月26日。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21975********,汉族,初中文化,靖安县人,个体,家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靖安县公安局逮捕。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2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12月2日至2020年1月1日。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21973********,汉族,高中文化,靖安县人,个体,家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镇**路**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靖安县公安局逮捕。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7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10月29日至2019年11月28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2日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19年11月29日至2020年1月28日。
被告人舒某某,绰号“某某矮哩”,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21990********,汉族,初中文化,靖安县人,无业,家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号**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靖安县公安局逮捕。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8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26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3日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19年10月27日至2019年12月26日。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21996********,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人,无业,家住浙江省建德市杨村桥镇官路村官路177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7月7日被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16日在云南被抓获后临时羁押于云南省瑞丽市看守所,于2019年11月17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靖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21996********,汉族,初中文化,靖安县人,无业,家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镇**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被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靖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地瓜”,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21994********,汉族,初中文化,靖安县人,务工,家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靖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胡某某、舒某某、曾某某、熊某某、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舒某某与被告人赵某某、余某某(已追诉)合作从事非法高利放贷,月利率3%至10%不等,放贷场所设在靖安县**道**号(长信旧货寄卖行)。自从事高利放贷以来,有舒某甲、刘某乙、钟某某、胡某某、万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大量不特定社会人员向被告人舒某某等人借款。因部分债务人无法支付高额利息和借款本金,被告人舒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胡某某、舒某某、曾某某、熊某某、陈某某、余某某、胡某某(已追诉)等人时分时合有组织地采取上门滋扰、持械恐吓、随意殴打、强拿硬要财物等方式进行暴力讨债,并伴有插手民间纠纷进行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被告人舒某某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胡某某、舒某某、曾某某、熊某某、陈某某、余某某、胡某某为成员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靖安县城、中源乡等区域实施十余起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犯罪行为
1、2014年的一天,因赵某甲未偿还借款,被告人赵某某纠集舒某某、余某某、曾某某窜至靖安县**村赵某甲家中催债,在催债过程中,余某某、曾某某从舒某某的车中拿出铁棍对赵某甲家人进行恐吓。
2、2014年12月初的一天上午,因合作建房与池某甲发生纠纷,胡某甲(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舒某某、赵某某、胡某某、曾某某、余某某等人驾车来到**乡**村,舒某某等人驾车截停池某甲之子池某乙驾驶的小汽车,将池某乙强行拖下车进行殴打,后强行将池某乙带到**乡**村,在胡某甲家门口和二楼,舒某某等人采取威胁、恐吓、持械殴打、逼迫下跪等方式侵害池某乙,情节恶劣。
3、2015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因刘某乙未按时偿还高利贷,被告人舒某某纠集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在**乡敬老院附近对刘某乙进行威胁、恐吓,逼刘某乙下跪,并用小刀割刘某乙的手,强迫刘某乙将流出的血吃掉,并用牙签刺进刘某乙指甲缝。
4、2015年7月7日,被告人舒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陈某某驾车来到中源乡,由被告人胡某某带路找到中源乡三坪村刘某丙家,要求刘某丙替其哥哥刘某乙偿还债务,遭到刘某丙拒绝。当晚23时许,舒某某带着熊某某、陈某某将胡某某提供的粪便泼在刘某丙家房子大门、窗户、门口停放的小汽车上。次日上午,刘某丙因受到上述威胁、恐吓,迫于无奈将20000元现金交给舒某某。事后舒某某分给李某某、熊某某、陈某某各500元。
5、2015年9月15日,因舒某甲未按时偿还高利贷,被告人舒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等人强行将舒某甲带到靖安县**路**林场路口废弃砖厂内,舒某某使用削尖的木棍刺舒某甲的前胸、后背等位置,持械对舒某甲进行殴打,并威胁舒某甲不准报警。后舒某甲因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在靖安县中医院入院治疗。
6、2017年4月10日,因钟某某未按时偿还高利贷,被告人舒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某、舒某某、曾某某驾车来到**乡,在**乡加油站路段将正在驾驶汽车的钟某某拦下,舒某某伙同李某某、舒某某、曾某某强行将钟某某从车下拉下来进行殴打,并强行将钟某某带上舒某某的车,在途经**乡**路段时,舒某某又将钟某某拉下车进行殴打,后经中间人胡某甲调解,舒某某向钟某某索要2500元作为路费。事后舒某某分给李某某、舒某某、曾某某每人500元。
7、2017年10月,被告人舒某某为帮助其朋友刘某甲(绰号“嫖客”)向张某丙要回赌债,指使被告人舒某某、熊某某等人在靖安县沿河西路汽车修理店找张某丙逼债。舒某某、熊某某等人采取威胁、持刀恐吓、关闭店门的方式,严重扰乱张某丙汽车修理店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后经人调解,舒某某向张某丙索要4000元人民币,该款项后被舒某某、熊某某、潜宇康等人用于吃喝消费。
二、寻衅滋事违法行为
1、2015年1月份左右,因舒某甲未按时偿还高利贷,被告人舒某某纠集被告人赵某某、胡某某等人驾车来到**乡**村舒某甲家,因舒某甲未在家,舒某某用石头砸坏舒某甲家大门,并用石头打了舒某甲家的狗,影响他人生活安宁。
2、2016年2、3月份左右的一天,因万某某未按时偿还高利贷,被告人舒某某纠集被告人舒某某等人来到靖安县**村万家组找万某某催债,在催债过程中,舒某某、舒某某等人用脚将万某某踹至其家门口的水沟中。
3、2017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因李某某未按时偿还高利贷,被告人舒某某纠集他人强行将李某某带至靖安县**路**林场路口废弃砖厂内,对李某某进行殴打。
另查明,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非法获利12.13万元,现已冻结舒某某、胡某丙、赵某某、胡某某银行存款总计39282.63元,查封舒某某名下房产一套。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在讯问时向公安机关提供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犯罪线索,已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9月6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熊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陈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违法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材料、刑事判决书、靖安县中医院入院、出院记录、借条、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胡某甲、池某甲、胡某乙、喻某某、张某甲、叶某某、刘某甲、占某某、胡某丙、张某乙、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池某乙、刘某乙、舒某某、刘某丙、李某某、钟某某、张某丙、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舒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胡某某、舒某某、曾某某、熊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6.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舒某某为索取非法债务,纠集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胡某某、舒某某、曾某某、熊某某、陈某某一起,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7起,实施寻衅滋事违法行为3起,其中舒某某是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集团所犯全部罪行承担责任;李某某参与实施犯罪行为3起;赵某某、胡某某参与实施犯罪行为3起、违法行为1起;舒某某参与实施犯罪行为2起、违法行为1起;曾某某参与实施犯罪行为3起;熊某某参与实施犯罪行为2起;陈某某参与实施犯罪行为1起;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胡某某、舒某某、曾某某、熊某某、陈某某以索债为由,有组织的实施多起上门泼粪滋扰、持械恐吓、随意殴打、强拿硬要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以舒某某为首要分子,组织成员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舒某某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曾某某在实施指控的第一起、第二起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赵某某、熊某某、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胡某某具有立功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舒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曾某某在实施指控的第六起犯罪时属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对该起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熊某某在实施指控的第七起犯罪时属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对该起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莉萍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羁押在奉新县看守所,李某某、胡某某、熊某某、陈某某现羁押在靖安县看守所,赵某某、舒某某现羁押在宜丰县看守所,曾某某现羁押在上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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