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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艾斯卡尔•艾力集资诈骗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二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艾斯卡尔·艾力,男,维吾尔族,1990年6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65310119900604****,大专文化,群众,新疆久拉莱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新疆喀什市**街道人民东路**小区15号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我院依法批准逮捕。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斯卡尔·艾力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请的律师阿布都外力·麦麦提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艾某2018年12月注册成立新疆久拉莱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并运营期间,被告人艾斯卡尔·艾力在未申请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向投资人宣传给该公司投资,公司每月给投资数额20%的高额红利为由诱惑被害人,跟被害人艾某、吾某等98明被害人签订合作项目协议合同,自2018年11月9日至2019年9月7日期间,从被害人非法集资8568200元,给被害人发放红利共计3009530元,造成多名被害人损失5738670元。

被告人将被害人按照以上协议投资的钱,没有按照财政制度通过公司财务收入支出,而是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现金支付等手段收入自己私人账户,大部分资金依现金方式收到,被告人明知其没有向投资者发放高额红利的能力盲目的从社会集资资金,虽然被告人辩解说将收集的资金以用于做生意、给投资者发放红利 ,收集的资金没有明确的资金去向。被告人艾斯卡尔·艾力滥用被害人投资的资金,导致多名被害人被骗与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报案材料及谈话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斯卡尔·艾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斯卡尔·艾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人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斯卡尔·艾力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力亚尔·麦麦提

艾尼完·艾买尔

(院印)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喀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0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8份,起诉书电子版, 量刑建议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喀什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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