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艾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11999********,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理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色满乡**号院**号楼**单元***号有C1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喀什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图尔贡·居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北京时间02:10时许,被告人艾某在喀什市色满乡**号院子里跟朋友喝了四瓶啤酒后,为院子门口接人驾驶新Q*****号汽车到院子门口时(驾驶300米左右),被门口保安发现犯罪嫌疑人喝酒驾驶当场报案,后被此路段执勤的警务人员到现场发现其酒后驾驶的行为。
被告人艾某血液样品检出215.1mg/100ml的酒精含量成分,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结论4.视听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的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自愿认罪人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至三个月,并处罚金的范围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依力亚尔·麦麦提
麦胡拉尼江·麦麦提
(院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8份,起诉书电子版,量刑建议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喀什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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