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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苏义盗窃案)_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顺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苏义,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3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号院**号楼**单元**号。1996年因犯强奸罪,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2年11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2016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0日晚上,被告人苏义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十中家属院2号楼1单元楼下公共车库内,盗窃被害人崔某某一辆绿源牌电动自行车,后苏义以3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仪表厂家属院附近开电动车维修店的苏某某。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崔某某提供的GPS定位信息,在开封市劳动路社区东侧苏某某的新建房屋内查获被盗车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40元。

被告人苏义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13日被开封市杞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戒毒期间,苏义主动交代其在十中家属院公共车棚盗窃电动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被盗电动车照片;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报案材料、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崔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义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赃物藏匿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义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敏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苏义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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