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辽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吉林省东辽县**镇**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由东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酒后驾驶吉D****5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辽河源镇小街被执勤民警查获,公安机关随即对该人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后在东辽县第二人民医院提取其血样并送检。经鉴定,从送检的苏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54.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高某某证言;
3.书证;
4.鉴定意见。
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苏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广武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住东辽县辽河源镇镇安委七组;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