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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苏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号,2015年12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苏某某与李某某(已判刑)为了赚钱,联系雷州市客路镇洋水塘村黄某某(已判刑),提出在该村演雷州戏期间开设赌场,黄某某同意并为赌场提供场地、用电等,于是苏某某和李某某在雷州市客路镇洋水塘村戏楼后面的空地上用“字仔纸”、“字仔”、“字仔盒”等赌具合股开设赌场。从2018年8月26日开始至9月3日洋水塘村演雷州戏期间以“猜字仔”的方式聚集多人进行赌博,在此期间李某某以每天100元的报酬雇用吴某某(已判刑)在赌场 “做数”。

在2018年9月3日22时左右,李某某、吴某某等人在赌场开赌时,被客路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现场扣押赌场赌资870元、一套“字仔”(字仔纸、字仔、字仔盒)赌具等。而苏某某当时逃脱,于2019年9月29日在雷州市**镇**村**鸭子店处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有扣押的涉案一套“字仔”赌具、赌资870元等物证;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李某某、吴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和李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客路镇洋水塘村演雷州戏期间,以猜“字仔”方式开设赌场并聚集多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一百七十六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骋腾

(院印)

2020年1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特殊监区。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检察卷1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上缴。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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