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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苏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案件)(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79年9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住福建省安溪县长坑乡小西村朴墘24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睢阳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日管某某在百合征婚网上认识一名叫王某某的男子,后王某某以网站充钱获利为名让管某某向中国工商银行的账号为6215592609004274601(户名为付媚)银行卡汇钱,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3日管某某分九次向该诈骗账户汇款752903元,汇款全部被骗。经侦查2018年10月1日管某某转入付媚工商银行卡的钱,其中10万元转入犯罪嫌疑人许英恳(已判刑)的中国建设银行6217001930034788753银行卡内,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分局办理的宋冬梅被骗现金案,涉案一级账户(6212261408026834253,户名为岑进富)于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2日分十次转入许英恳建设银行卡账户共50万元。许英恳2018年10月2日将以上60万元在建设银行厦门翔安火炬园支行取出后交于犯罪嫌疑人苏火炉,而后苏火炉将钱交于王建伟。被告人苏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收到条、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英恳、王建伟、陈丽分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许英恳、苏某某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火炉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帮助转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并且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属于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辛学军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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