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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苏某甲、周某某赌博罪)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497号 

1. 被告人苏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民安街道办**村**号**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3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3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2.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9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3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开始,被告人苏某甲、周某某其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镇**路**街**号无名士多店接受他人投注非法六合彩。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苏某甲、周某某上址接受约25人投注非法六合彩,后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起获投注单据39张、投注款1850元及圆珠笔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苏某甲、周某某的供述;2. 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 物证;4. 书证;5. 勘验、辨认笔录;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周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洪基

(院印)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周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路**街**号,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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