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0时44分,被告人苗某某驾驶号牌为鲁L*****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莒县文心路与广场东路路口时,因酒后驾车,被莒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并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被告人苗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7.1mg/100ml。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苗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身份信息等书证;2.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试听资料;4.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量刑情节证据: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苗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顾红霞
检察官助理 杨利秀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莒县**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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