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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苗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1187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号**栋**单元**层**号。2016年7月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民警抓获,同日临时羁押于平凉市崆峒区看守所。2019年10月12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报本院批准后于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康某某、周某,陕西长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3月26日晚,被告人苗某某为阻止邻居张某甲施工建房,指使程某某(已判刑)纠集王某某、杨某某、艾某、侯某、闫某某雄、党某某(均已判刑)和孙某某(身份不明,在逃)、张某(身份不明,在逃)等二十余人在榆林市榆阳区新建南路西亚大厦后墙被害人张某甲的施工现场,将被害人张某乙一家六口人全部打伤。

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乙、高某某的伤情均属轻微伤。

2006年4月4日下午,被告人苗某某又指使程某某纠集王某某、艾某在榆林市榆阳区南郊上郡路原东风煤矿坡地,持铁棍将张某乙雇佣的工人陈奶奶、班某某打伤。

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班某某伤情均属轻微伤。

2006年4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苗某某再次指使程某某和王某某将两个装有汽油的矿泉水瓶扔进被害人张某甲家里,意图通过威胁的方式阻止张某乙施工。

案发后,被告人苗某某家属赔偿四名被害人医药费6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笑秋

                                           井  姣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苗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被害人张某乙询问笔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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