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5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2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12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苗某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带着着一辆吊车和一辆货车,到淅川县城关镇财富天下院内陈某某存放电缆线的仓库内,以维修线路为由骗取门卫的信任,将半捆电缆线盗走。后运至罗池观土产公司院内被告人苗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卖得赃款44500元。经查,被盗电缆线系淅川县电业局物资管理中心于2017年自南阳华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购买的用于配网线路升级改造使用,被盗电缆线总长111米,含税出厂价为每米671.9元, 总价款74580.9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所得赃款已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2.勘验、指认笔录;3.证人喻某、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 强
王 昊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被告人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3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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