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暂住梅州市梅江区**路**,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交由梅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日23时42分,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当行至梅江区月梅加油站前路段时,撞上路旁覃某某停放的桂K****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造成范某某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被送至梅州市客都医院医治,并进行了血样的提取。
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范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5.1mg/100ml。
经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覃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交通事故照片、血样提取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痕迹检验示意图、车辆保险单;2.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覃某某的证言;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浩
(院印)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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