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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范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某某,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6********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办事处****号,现住址同上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5日被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4日被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616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范某某窜至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营业厅内,将被害人杨某价值人民币2600元的vivo S6手机一部盗走。

2.2020年6月2日21时许,被告人范某某窜至安顺市西秀区**路**大厦**手机店内,将被害人曾某价值人民币879元的OPPO A8手机一部盗走。

2020年6月16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范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发货单、手机盒复印件、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曾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范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连萌

                                               检察官助理 张飘

                                               

2020年8月6

                                                    

附件: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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