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雷州市西湖街道西湖大道**号**栋**房,务工。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中午,被告人范某某驾驶一辆粤GP****号牌银灰色小轿车并在车上放着一把汽枪,从雷州市乌石镇**幼儿园出发准备到乌石镇**村找绰号“华讨”的朋友,当范某某来到乌石镇**村戏楼处时,遇见朋友“黑”(另案处理), 范某某便邀约“黑”一起去打鸟, “黑”同意后, 范某某就搭载“黑”从**村戏楼处往乌石港方向行驶至**村虾塘处下车,然后在车上等待候鸟出现。一会后,有白鹭等鸟类飞到虾塘处, 范某某便举枪先后击中五只,然后和“黑”下车捡了四只放在车的副驾驶室。当公安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盘查时。范某某与“黑”下车择路逃窜,范某某见无路可逃便跳进虾塘里被抓获。同时,一名穿水衣青年在虾塘里拾飘浮着的一只黄嘴白鹭鸟时被民警发现追捕中逃脱。随即民警下水追缴回一只黄嘴白鹭鸟。民警当场在小轿车副驾驶室位置上查获一个红白色尼龙袋,里面有野生苍鹭鸟1只,大白鹭鸟1只,黄嘴白鹭鸟2只,班嘴鸭1只(褐色);在车后右侧座位查获气枪一支,在后门两边拉手部位查获气枪铅弹45粒。被查获的野生动物经广东省岭南师范学院野生动物鉴定中心鉴定为:苍鹭(Ardea cinrea)1只,大白鹭(Ardea alba)1只,黄嘴白鹭(Egretta eulophotes)2只,班嘴鸭(Anaspoecilorhyncha)1只。均属于三有动物。被扣押枪形物体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能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是枪支。
被告人范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苍鹭( Ardea cinerea )、大白鹭、黄嘴白鹭(EgreUa eulophotes)、斑嘴鸭( Anas poecilorhyncha)、枪支等物证;2.被告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搜查笔录等书证; 3.证人邱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其他有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禁猎期使用汽枪非法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范某某如实供述罪行,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符明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一册,光碟六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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