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韶关市武江区**镇**村委会**号。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茹某某在其居住的韶关市武江区**镇**村委会**号内容留吸毒人员文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9年11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茹某某在其居住的韶关市武江区**镇**村委会**号内容留吸毒人员文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9年11月4日18时许,被告人茹某某在其居住的韶关市武江区**镇**村委会**号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某、文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指认、现场勘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茹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居所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对被告人茹某某在一年至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方 洁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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