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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茹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茹某甲与朋友李某某、茹某乙、罗某某、许某甲、许某乙等人在龙门县**镇**农庄宵夜档吃完宵夜后,准备到**桥头的一间旅馆入住,途中遇到被害人黄某某与朋友苏某某、许某丙、许某丁等人,李某某与黄某某打招呼聊天,在聊天过程中因肢体语言使苏某某产生了误会,苏某某过去推了李某某,李某某和其朋友茹某乙、罗某某、被告人茹某甲等人随即对苏某某进行殴打,苏某某被打后返回**农庄宵夜档,李某某、茹某乙、罗某某、被告人茹某甲追了过来,黄某某也过去参与了打架,双方相互殴打,其中被告人茹某甲用砖头殴打黄某某的嘴巴。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茹某甲、茹某乙、苏某某、李某某的损失程度属轻微伤。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茹某甲的家属和被害人黄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茹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春明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龙门县**镇**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和解协议书》、《和解委托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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