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荀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8时许,被告人荀某某驾驶中铁**局集团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京******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政和县星溪乡林屯村工地往政和县星溪乡暗桥村方向行驶,同日18时32分许,行驶至政和县城关西大街370号附近人行横道路段时,未注意观察路面,致其驾驶车辆碰撞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许某某,造成许某某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政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荀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荀某某及时报120救助电话,在现场等候处理。后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所在单位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流动人口登记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荀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政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荀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荀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荀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茂有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政和县星溪乡暗桥村的中铁六局衢宁项目部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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