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独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莫**(绰号老*),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住独山县**镇**居委会**组*号。曾犯赌博罪,于2009年6月9日被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独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蒙**(曾用名蒙*&,绰号蒙*),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住独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独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蒙**涉嫌滥伐林木案,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莫**、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供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或单独在独山县**镇、**镇多次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中被告人莫**采伐蓄积146.90立方米,森林资源损失总计114237.98元;被告人蒙**采伐蓄积150.90立方米,森林资源损失总计118363.0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莫**、蒙**以人民币3000元价格跟独山县**镇**村**组文**家购买得位于独山县**镇**村**组“**脚”林木无证采伐,采伐面积共0.15公顷,采伐林木共33株(马尾松32株、枫香1株),采伐林木蓄积9.5立方米(马尾松9.2立方米、枫香0.3立方米),森林资源损失总计8467.30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6460元,间接经济损失2007.30元;
2.被告人莫**、蒙**分别以人民币16000元、1600元价格跟独山县**镇**村**组杨**、杨**购买得位于独山县**镇**村**组“**”林木三幅林木无证采伐,采伐面积共0.74公顷(1号小班0.09公顷,2号小班0.20公顷,3号小班0.45公顷),采伐林木共248株(杉木25株、马尾松206株、枫香17株),采伐林木蓄积91.2立方米(杉木5立方米、马尾松76立方米、枫香10.2立方米),森林资源损失总计72118.65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62216元,间接经济损失9902.65元。
3.被告人莫**、蒙**良以人民币13000元价格跟独山县**镇**村**组莫**景购买得位于独山县**镇**村**组“**”林木无证采伐,采伐面积共0.73公顷(1号小班0.15公顷,2号小班0.58公顷,3号小班0.45公顷),采伐林木共150株(杉木5株、马尾松145株),采伐林木蓄积40.8立方米(杉木0.7立方米、马尾松40.1立方米),森林资源损失总计29779.30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27772元,间接经济损失2007.30元。
4.被告人莫**以1800元价格跟独山县**镇**村**组何**购买得位于独山县**镇**村**泥组“**”的一幅山林无证采伐,采伐面积共0.015公顷,采伐林木马尾松6株,采伐林木蓄积5.4立方米,森林资源损失总计3872.73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3672元,间接经济损失200.73元。
5.被告人蒙**对位于独山县**镇**村**组 “**”自家自留山无证采伐,采伐面积共0.12公顷,采伐林木马尾松29株,采伐林木蓄积9.4立方米,森林资源损失总计7997.83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6392元,间接经济损失1605.83元。被告人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壹把;2.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杨**、杨*等人的证言;4. 被告人莫**、蒙**的供述;5. 林木采伐现场勘验报告;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7.讯问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供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或单独在独山县**镇、**镇多次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莫**、蒙**良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莫**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被告人蒙**二年六个月,均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荔波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荣祥
检察官助理 唐忠晏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莫**、蒙**羁押在独山县看守所;
2.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物证、讯问光盘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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