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独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88********,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贵州省独山县人,住贵州省独山县上司镇**村**组。2016年6月2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都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1时许,被告人莫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J*****的灰色长城牌小型轿车由独山县上司镇上高速往独山县麻尾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兰海高速公路1638公里800米处(麻尾收费站匝道)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等书证;
2.证人莫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莫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莫某某有坦白、在高速公路上驾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等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独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莫时凯
检察官助理 韦忠威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于贵州省独山县上司镇**村***组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91********;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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