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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莫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11949********,傣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莫某某驾驶无号牌康超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遮放镇环坝西路芒瑞大道方向往户弄村方向行驶。19时许,当其行驶至环坝西路岔弄么村田坝路口时,因避让沿弄么村田坝路往环坝西路方向右转行驶的龙某某驾驶的云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致使所驾车辆倒地,造成莫某某一人受伤,一车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被告人莫某某在此事故中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为 95.79mg/100mL血)、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该路段限速20km/h,实际车速43km/h)的驾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涛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视听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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