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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莫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公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92********,汉族,居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委会***队**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5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莫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粤HB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怀集县怀城镇向群路(旺兴包点)对出路段时与被害人邓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邓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莫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20.1mg/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邓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怀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莫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邓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执法经过等书证;2.周某某证人证言;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4.血液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五个月拘役,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美娇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聚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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