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莫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二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81********,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地及住所地均是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梁某某(在逃)未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便雇佣被告人莫某某帮忙销售汽油。于是,莫某某就驾驶一辆小汽车(车牌:粤KCH****)搭载用铁油桶装着的汽油,运到化州市区以每升4.8元到6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并用梁某某提供的微信二维码进行收款,所销售的汽油数量及金额均在微信“工作(1)”群上向梁某某汇报。同年12月9日10时许,莫某某正在化州市下郭街道办下郭大道**路段销售汽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对莫建文莫某某的微信“工作(1)”群数据汇总,莫某某销售汽油金额共计21.52万元。经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鉴定,莫某某销售的油品为汽油,研究法辛烷值为9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微信交易流水记录、微信截图、加油数据汇总表、电子证据勘验笔录等书证;证人证言;检测报告;抓获经过;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汽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雪梅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案卷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