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萨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11988********,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乡**村**组**号,持有C1驾驶证,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8日被喀什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3月23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图尔贡·居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16:00时许,被告人萨某与朋友西某一起,被告人萨某驾驶自己的新Q****牌照号车喀什市**路菜市场附近的店里与朋友一起喝了一瓶红酒,20:00许离开店,被告人萨某驾驶新Q****牌照号车与朋友西某一起回家,到**路往**乡的路段时,被执勤人员检查时发现酒后驾驶行为,移交给交警处理。
被告人萨某血液样品检出181.5mg/100ml的酒精含量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结论4.视听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人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萨某一个月十五天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依力亚尔·麦麦提
艾尼完·艾买尔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8份,起诉书电子版, 量刑建议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喀什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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