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检二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1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3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7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苏N****1小型轿车沿营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石桥市**镇**村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推行自行车横过道路的张某甲相撞,致使张某甲当场死亡。经大石桥市公安局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因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大石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董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察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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