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住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个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8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没有羁押必要,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17时40分许,驾驶黑D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带黑D****挂车,由白城向齐齐哈尔方向,行驶至**线**路段时,与同向孙某甲拖拽行驶的人力三轮车相刮,造成孙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董某某驾车逃逸,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董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户籍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存根、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授权委托书、协议书、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孙某乙、李某某、姜某某、孙某丙、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文书及意见书;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逃逸)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董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又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敏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