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6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工,住莒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中午,被告人董某某在就餐期间饮酒。同日16时8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鲁L*****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莒县城浩宇家园被小区保安阻拦,后被人举报酒驾,莒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将其抓获,并进行抽血检测。同年11月27日,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送检的董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26.3mg/100ml。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董某某被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3.乙醇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4.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涛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莒县*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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