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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董某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公开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职检诉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吉林省长岭县人,汉族,大学本科,现住长岭县**镇**小区**栋**单元**1室,原长岭县**局**乡**所**,因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长岭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5月1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5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7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第二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9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董**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任长岭县**局**乡**所**期间,2011年3月6日,在**乡**村**屯发生一起持械聚众斗殴案件,应予以刑事立案;但时任该所所长史**(另案处理)在刘某甲(另案处理)的请托下,授意被告人董某某将此案件作为治安案件处理,被告人董某某遂将此案件作为治安案件处理,没有移交长岭县公安局侦办查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留置决定书及解除留置决定书、被审查人自然情况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及长政法任字【2015】1号文件、忏悔录、通话记录办案说明及史某某、董某某通话记录单、情况说明、长岭县监察委员会办案说明及受案登记表、公安行政卷宗、长岭县监察委员会办案说明、受案登记表、报警回执、涉案财物登记表及说明、长岭县监察委员会办案说明、户籍信息证明及无前科劣迹证明、到案经过、证明、说明、拘留证、办案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甲、朱某甲、朱某乙、田某乙、鲍某某、张某甲、袁某某、史某某、边某某、张某乙、王某甲、刘希成、王某乙、王某丙、李某甲、苗某甲、朱某丙、苗某乙、李某乙、刘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身为行政执法人员,在他人授意下,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mou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春艳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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