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号楼**室。2011年4月9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4月15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10月28日晚在泉州市丰泽区**城**号楼**室家中与朋友饮酒至29日1时许,29日8时许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泉州市丰泽区**城出发,沿324国道行驶至洛滨路桥南路口路段时被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洛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24.33mg/100ml。
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整案工作说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宇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号,联系电话:13799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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