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蒋**,男,1951年06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51061*****,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住镇平县遮山镇***。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男,1977年10月0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771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住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蒋**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蒋**配合村委修路挖边沟期间,钩机在施工时将董*经营的家庭农场使用的电缆线挖断,后蒋**伙同蒋**将地埋电缆550米破坏。经镇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董*家被损电缆线价值为85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蒋**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兆卿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蒋**、蒋**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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