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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蒋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19〕140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号。因赌博,于2006年6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3日;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3月31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于2014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7年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闫华,北京市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蒋某某在本市海淀区**房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吕某某(男,61岁)发生口角,被告人蒋某某用右拳击打被害人吕某某嘴部,造成被害人吕某某左上3、4冠折,经鉴定,被害人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3月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被告人蒋某某与被害人吕某某达成人民币60000元的赔偿协议(已支付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2.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鲁某某等五人证言;5.鉴定意见: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辨认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蕊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辩护人闫华,联系方式:13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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