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田检刑认诉〔2020〕24号
被告人蒋某甲,曾用名蒋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0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林县,住田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7日由田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还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蒋某甲驾驶摩托车途经本乡***村**屯时,看到宋某某与倪某某、庹某某在公路边修建水柜,停车下来质问宋某某是否得砍其家与宋某某家土地交界处所种植的油茶树时,与宋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发展致两人相互扭打。期间,被告人蒋某甲用拳头殴打宋某某鼻子和肋骨,致宋某某当场受伤,后被在场的亲戚朋友制止,双方停止殴打,双方各自到平塘乡卫生院检查治疗。经田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宋某某鼻部损伤、肋骨骨折均评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蒋某甲主动到田林县公安局投案,同时向宋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9000元,并取得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前科查询说明、情况说明、常驻人员信息表、田林县人民医院疾病证明、收费票据、检查报告单等复印件、田林县平塘乡卫生院疾病证明、收费票据等复印件、百色市人民医院检查报告单、票据等复印件、出入院记录单、谅解书;2.证人蒋某丙、倪某某、庹某某、蒋某丁、蒋某戊的证言笔录;3.被害人宋某某陈述;4.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两处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主动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在案件发生上有一定过错,被告人没有犯罪记录,是初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建议判刑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瞿升旭
(院印)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2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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