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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蒋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平市院公诉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05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区,住黑龙江省**市**区**社区**组**号,系**医院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19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未执行),2018年9月4日被兴平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6月20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蒋某某通过网络认识贩卖精神药品的何某某(另案)、刘某某(另案),从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在何某某、刘某某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先后多次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收款后向何某某、刘某某出售精麻药品价值共计407545元,其中马来酸咪达唑仑(力月西)每盒140元累计2250盒,每盒10片,共计315000元,氯硝西泮每盒65元累计1000盒,每盒10片,共计65000元、阿普唑仑累计1000瓶,每瓶28元,每瓶100片,共计28000元。

马来酸咪达唑仑(力月西)累计2250盒,每盒10片,每片0.2克,共计22500片×0.2克=4500克=0.45克(海洛因)

氯硝西泮1000盒,每盒10片。每片0.07克,共计10000片×0.07克=700克=0.07克(海洛因)

阿普唑仑累计1000瓶,每瓶100片,每片0.08克,共计100000片×0.07克=7000克=0.7克(海洛因)

二、被告人蒋某某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通过网络认识贩卖精神药品的李某某,在李某某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先后多次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收款后向李某某邮寄精麻药品价值共****,左匹克隆每盒24元,累计1250盒,每盒12片。

左匹克隆累计1250盒,每盒12片,每片0.1克,15000片×0.1克=1500克=0.15克(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向贩卖毒品人员出售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精神药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蒋某某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5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军锋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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