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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蒙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19〕290号 

被告人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乡********,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日,被告人蒙**驾驶号牌为*******的*****货车,为他人从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运输初烤烟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蒙**驾驶运输烟叶的车辆途经G78汕昆高速罗平收费站时,被罗平县公安局警务站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称量,该批烟叶净重9880公斤,经鉴定,均为有等级的烟叶,涉案价值4318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朱**、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烟草质量检测报告及涉烟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5.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为他人非法运输烟叶,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从犯情节以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锐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蒙**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文书卷壹册、证据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扣押的涉案************货车一辆暂存于罗平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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