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蔡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5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胜利镇**村**组**号。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17时30分许,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胜利派出所民警刘某格带领辅警李某轩、何某超、何某贵到胜利镇**路**茶楼调查被告人蔡某某被报殴打他人一事。民警到达现场后,蔡某某称无法调取茶楼监控,民警遂依法口头传唤其到所接受调查,蔡某某表示拒绝。后民警对蔡某某进行强制传唤蔡某某,遭到蔡某某暴力抗拒。在此过程中,民警刘某格被蔡某某踢伤右侧小腿,抓伤右手虎口位置,辅警李某轩左手背被蔡某某咬伤。经鉴定,李某轩左手背伤情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一

2020年3月2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