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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47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因本案,被告人蔡某某投案自首,于2019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中午,因毒瘾发作,吸毒人员周某某(另案处理)携带可疑毒品海洛因来到被告人蔡某某经营的位于遂溪县**镇**宾馆对面的发廊内,承诺在其店内吸食毒品会给被告人蔡某某20元人民币的好处费。被告人蔡某某同意后,提供了一张锡纸给周某某烘烤吸食毒品,自己也拿出另一张锡纸吸食毒品冰毒。事后,被告人蔡某某将用过的两张锡纸藏在房间柜子下层的衣服里,并收了周某某给的20元现金。后于2019年7月31日中午、2019年8月3日中午、2019年8月7日中午,吸毒人员周某某再次携带可疑毒品海洛因去到被告人蔡某某的发廊处吸食毒品。事后,被告人蔡某某均收取了20元好处费。

于2019年9月20日,公安机关依法对遂溪县**镇**宾馆对面被告人蔡某某经营的发廊进行搜查,在发廊内的衣柜里搜查出两张可疑锡纸。

经鉴定,一张锡纸检出海洛因成分和甲基苯丙胺成分、一张锡纸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证人周某某、蔡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搜查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6. 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7. 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8. 吸毒人员管控信息详情、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表;

9. 被告人蔡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系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2019年12月6日 

附: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宗二册、光碟二张,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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